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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算机刑法立法与司法完善

2001-02-13 来源:光明日报 王世洲 我有话说

如何认识和适用计算机犯罪,并且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有关犯罪的发展情况来完善计算机刑法,是中国刑法工作者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刑法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各种利用计算机程序及其处理装置进行犯罪或者将计算机信息作为直接侵害目标的犯罪的总称。

计算机犯罪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计算机犯罪是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犯罪;计算机犯罪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的犯罪。那种仅仅以计算机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不是纯粹的计算机犯罪。

中国1997年刑法典在修改制订过程中,比较充分地考虑到计算机犯罪的这些特点。

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刑法的主要种类

根据侵害计算机信息结果发生的过程,对计算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在禁止非法接触、破坏和滥用计算机信息这三个环节的。中国刑法在这三个方面对计算机犯罪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禁止非法接触计算机信息方面,中国刑法在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之中,对这个方面的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这一类犯罪在客观方面的特点是尚未直接破坏计算机信息,而仅仅是非法接触到或者进入了计算机程序之中。相对于后来可能发生的对计算机程序和信息的直接破坏来说,这一类犯罪只能算犯罪预备。中国刑法目前还没有一般地把所有非法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程序都规定为犯罪,避免了过分扩大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禁止非法滥用计算机信息方面,中国刑法对于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而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的行为,采用两种办法进行规定。一方面,规定了使用现有刑法条款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方法,例如,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明示或者默示地在其他法律条文中规定了这类计算机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作这样的规定,基本上符合了中国目前打击计算机犯罪实际斗争的需要,反映了中国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立法态度,保持了与中国目前经济技术的发展阶段相称的刑事保护水平。

互联网的发展与计算机刑法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完善

与1997年中国刑法典颁布时的情况相比,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领域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与单独的计算机相比,互联网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影响面大;信息量多。

互联网的发展使中国现有的计算机刑法面临以下挑战:

第一,现有的关于计算机网络保护的刑法规定出现了保护不足的情况。这个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对计算机通信网络的侵害缺乏有力的刑法保护措施。实践证明,如果等到计算机网站遭到破坏之后再对侵害人进行刑事处罚,社会因此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这种代价,对于新兴的中国互联网工业来说,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

第二,现有的一些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原来增大了。第三,出现了一些现有刑法没有直接单独规定的犯罪行为。最典型的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反动网站的行为。应当明确,这些违法行为绝大多数是可以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所包含的。但是,由于计算机犯罪和互联网的特殊性,如何迅速地查清危害行为的性质,准确地适用刑法,并且在不能根据现有规定惩治这些违法行为的时候,及时制定新的规定以完善中国计算机刑法,是中国刑法界的任务。

面对计算机犯罪的新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应当加强运用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的作用来打击计算机犯罪,同时与计算机行业联手加强计算机犯罪的预防工作。

第一,通过刑事司法解释加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第二,通过刑事立法来补充和完善计算机刑法。根据中国刑法典第3条确立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当一种行为不符合现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但又被认为应当受刑事追究的时候,只有在其通过刑法的修改之后,才能作为犯罪处理。比如,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链接淫秽站点尤其是国外的淫秽站点的行为,究竞是应当适用刑法第363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笔者认为,对于这些新的犯罪表现形式,如果不能通过刑事立法加以明确,而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来解决的话,是很难避免已经被中国刑法废除了的类推的适用的。

在运用刑事立法完善计算机刑法方面,值得考虑的还包括重新在法律上评价一些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应当承认,中国的计算机刑法的规定总的还是比较完善的,是符合比较先进的对计算机保护的国际标准的。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比较有效的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措施有以下几种:加强政府规定与指导计算机信息的保护工作;鼓励计算机程序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自己的程序中加装保护程序;加强信息技术行业管理,培养与制定计算机职业标准,规定并执行行业违规的处罚;普及计算机知识,在社会中培养并促进计算机道德;鼓励计算机犯罪的受害人克服顾虑揭发计算机犯罪,鼓励计算机罪犯采取合作的态度修复损害;加强培养与训练司法机关中与计算机犯罪作斗争的专门人才。

笔者相信,根据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目前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完善计算机刑法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规定,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犯罪的预防机制,计算机犯罪在中国是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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